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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宠物遭遇“下架不退货条款”,该如何应对?权威解读来了!

07-03

网购宠物遭遇“下架不退货条款”,该如何应对?权威解读来了!

在快节奏的生活环境下,不少人选择“吸猫撸狗”来放松心情,发泄情绪,消除孤独感。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和网购选择性大、性价比高的优势突显,网上购买宠物的人群也越来越多,但问题也“喷井式”涌现,尤其对于网络电商宠物活体买卖声明和事项告知等这类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近日,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电商宠物活体买卖纠纷案件。

“小红书”上网购幼犬

商品下架无法退货

今年1月25日,米莲雁通过“小红书”平台浏览到余杨经营的蓝标认证宠物店铺。为咨询宠物信息,米莲雁添加了该店铺提供的微信,在微信上向余杨购买了一只雪纳瑞幼犬,并向余杨的银行账号转账2288元。


转账后,米莲雁通过余杨“小红书”蓝标认证的注册信息,发现余杨“小红书”所关联的宠物店已经注销。为保障购买犬只的质量,米莲雁要求余杨提供营业执照,但余杨没有提供。


同时,余杨经微信向米莲雁发了一份《宠物买卖声明、运输保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告知载明:“新家长,已收到您购买宠物的全款/定金,首先恭喜您选到了适合自己的宠物,为避免与同事或其他顾客撞单,您看好的宠物这边尽快安排下架,不对外出售了。为避免恶意下单造成经济损失、人力资源的浪费,故下架后不做退换。所有宠物出发前,均会做健康检测,到家后可放心饲养……”


告知还注明:“为了让宠物更快到达目的地,基本都是托运发出后当天就能到……全程有人照顾喂食喂水……如果宠物在路途出现意外或死亡,我们将承担相关责任,且在最短时间内为您补发同品质宠物……”


发了告知后,余杨要求米莲雁支付运输费、检疫费630元,至于提货费则由米莲雁与承运人协商。余杨还告知米莲雁,其选择的两个月犬只太小,需购买套餐,套餐里有狗狗拉肚子、感冒、咳嗽、驱虫的药物相送,且狗狗在两个月内死亡,可申请赔偿。


考虑到余杨不提供营业执照,无法保障犬只质量,且需支付太多事先未经约定的费用,米莲雁要求退款。余杨则以米莲雁选择的雪纳瑞幼犬已下架检测,幼犬(活体)是特殊商品为由,不予退款。


米莲雁多次与余杨沟通退款事宜,均未果,于是诉至资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余杨的买卖合同;余杨返还货款2288元。


余杨辩称,米莲雁购买案涉雪纳瑞幼犬,根据《宠物买卖声明、运输保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宠物下架后不做退换,运输、检测的履行费用由买方负担。米莲雁无权要求其返还货款。


法院:

单方制作格式条款

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商家应退款


经法院查明,宠物店经营者余杨,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销售(不含犬类),注册日期为2023年8月21日,注销日期为2023年12月27日。


资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米莲雁与余杨就宠物幼犬的买卖在标的、数量、价款及履行地点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且米莲雁已支付价款,双方构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对运输、检测的履行费用并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亦无法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法律规定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据此,案涉运输、检测的费用应由余杨承担。


余杨通过微信向米莲雁转发一份《宠物买卖声明、运输保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载明宠物下架后不做退换,运输、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但该告知为余杨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且余杨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米莲雁对告知中的宠物下架后不做退换,运输、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没有引起注意,导致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现余杨以宠物下架后不做退换,运输、检测的费用由买方承担的非合同条款为由,没有履行交付合同标的,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米莲雁有权解除其与余杨的买卖合同。


不久前,资源县法院作出判决:解除米莲雁与余杨的买卖合同;余杨返还米莲雁货款2288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余杨已返还米莲雁货款。(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说法学典


根据民法典第43条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网络商家以已向消费者提供《宠物买卖声明、运输保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为由拒绝退货,该告知系商家个人制作,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体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是指处于强势地位的商家为了方便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旨在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该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该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案涉《宠物买卖声明、运输保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不是经过双方协商所形成的,在米莲雁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是待定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余杨向米莲雁进行了释明,米莲雁表示认同,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法官提醒


消费者如需购买宠物,应尽量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不但要在网购平台或社交软件上对所购宠物的品种、毛色、健康状况、后续风险处理、运输提货费用等进行明确约定,还要求商家提供相关证件、宠物品种、健康状况等证明,多加留心商家提供的合同、声明、事项告知等条款内容;商家在出售宠物时,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付的宠物符合双方约定,在交易之前应将所需费用以及面临的风险进行充分释明,切忌为了促成交易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者隐瞒后续费用,导致纠纷发生。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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