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烈性犬咬人事件时有发生
因为部分养犬人的不文明、不负责的行为
对社会公众造成了危害
最近大家最关心的就是
到底哪些犬只在哈尔滨不能养?
养犬还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今天就来一起聊聊
根据规定,凡肩高超过55厘米、体长超过75厘米的纯种犬及杂交犬,均属于我市禁养犬只。
獒犬、阿根廷杜高犬、牛头梗犬、斗牛犬、纽波利顿犬、卡斯罗犬、大型麦町犬、高加索犬、中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加纳利犬、马士提夫犬、阿拉斯加犬、比利时牧羊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灵缇犬、蒙古细犬、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时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沙皮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英国古老牧羊犬、拳师犬、威玛犬、比特犬、马犬、恶霸犬、中华田园犬(笨狗)。
1、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养犬人应当妥善饲养犬只,避免疾病传播,不得遗弃、虐 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2、养犬人在住所内饲养犬只,应当有效控制犬只吠叫。
禁止利用敞开式阳台饲养犬只。
禁止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和其他养犬器具,以及实施为犬只梳理毛发、洗澡等行为。
3、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
(三)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
(四)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
(六)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4、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
(三)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宾馆、饭店、商店;
(五)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六)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5、本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第七条不适用于饲养导盲犬的盲人和饲养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6、条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犬只户外活动公共区域,限定遛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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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下列犬只必须拴养或者圈养: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需要隔离的病犬;
(三)种犬及待售犬;
(四)尚未进行免疫或者登记的犬只。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携带外出的,应 当装入犬笼。
8、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9、养犬人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
10、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书;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犬只免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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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禁止从事经营性犬只养殖活动,以及在居民生活区内开设犬只销售、展览、表演等场所。交易犬只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专门交易场所进行,不得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
12、从事犬只销售、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并向经营场所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由于管理条例原文内容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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