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要求支付费用?
法官提醒无因管理需善意!
生活中因为粗心大意
丢东西的人不在少数,
拾得别人遗失的物品也是常有的事儿。
捡到他人物品后该如何处理?
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一起
因为捡到一只流浪猫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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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王某与朋友在小区内遛狗时看到一只加菲猫,加菲猫身上毛发残缺不全,身体状况不佳,王某觉得加菲猫很可怜,遂将其带回家中照料。期间,因猫身上脏且有明显的皮肤病,王某带猫到宠物店洗澡,并购买猫粮、猫砂等用品。一个月后,因为猫的皮肤病反复发作,王某又带猫到宠物医院进一步治疗。在宠物医院,细心的医生发现,猫是该院一名顾客丢失的,王某遂向医生要了主人张某的微信,与张某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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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王某认为自己在时间和金钱上付出很多,并不想将猫归还张某,主人张某也在沟通中表示,如果王某真心喜欢可以留养,日后不想养可以通知张某领走。后王某从朋友处了解到,张某作为失主应当承担王某照料期间的费用,便大量购买猫粮并联系张某协商归还事宜,希望张某支付其照料期间的饲养费、管理费及治疗费,共计3000元,并保留购物凭证。主人张某认为王某主张的费用过高,仅同意支付1000元,双方激烈争吵后不欢而散,此后再未联系,王某便将该猫当作自己的猫来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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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期间,加菲猫与其他流浪猫交配而怀孕,于9月份产下五只幼崽。10月份,王某出卖了其中三只幼崽,所得价款共计770元。饲养猫期间,王某每天早晚都将猫放到走廊的消防通道里玩耍,睡觉前王某再将猫抱回屋中。10月的某一天,王某想把猫抱回屋中时发现紧关的消防通道门被打开,猫被偷走,王某找猫无果后报警。警察经调查确定,猫被失主张某派人偷走,因张某有购猫证明,警方只能将猫暂时还给张某。自己悉心照料的猫被偷,偷盗之人却光明正大地重新占有了猫,王某气愤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偿还自己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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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捡得加菲猫悉心照料一段时间后,因认为其对加菲猫付出很多,并没有返还给失主张某的想法,欲据为己有;王某与失主张某微信取得联系后,因费用问题与张某产生分歧不欢而散,王某未退还加菲猫,也未向张某主张相关费用,直至加菲猫被张某取走;加菲猫生下五只幼崽后,王某作价770元出卖其中三只,处置了部分自然孳息。
因此,王某没有为失主张某谋利益的目的,王某的行为没有从为张某利益服务出发,而是为了自身利益,故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鉴于王某在客观上对张某的加菲猫付出很多,且加菲猫已经由失主张某取回,结合王某的实际付出,由张某承担15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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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遗失物的当事人,如果善意帮助他人保管,这样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相反,如果私自使用遗失物导致其受损的,失主可以要求赔偿。现实生活中,当我们无意中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时,应及时联系失主返还,或送交有关部门,否则,若遗失物损坏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拒不返还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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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