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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大价钱购买翡翠原石,结果发现被骗?她决定起诉卖家

02-02

女子花大价钱购买翡翠原石,结果发现被骗?她决定起诉卖家


在直播间花近10万元

买了两块翡翠原石

本以为能够开出

成色漂亮的翡翠

没成想两块都是

资质平庸的“便宜货”


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欺诈

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双方交易符合射幸合同特征,该原石销售不存在消费欺诈情形无需退一赔三,驳回消费者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预期落空,近十万买了两块“石头”


某天凌晨,方女士逛购物平台,当刷到一个翡翠直播间时,她立刻被热烈紧张的氛围吸引住,停留观看。


“我的天啊!这块原石料子太好了!”


“边境整货过来,机会难得。”


“太漂亮了,买回去绝对赚了!”


主播激情澎湃地介绍,“粉丝”纷纷刷屏留言,“这种货太难遇了!”“看得今晚都睡不着了。”


△证据图片 上海一中院提供


喜欢翡翠的方女士心动不已,几番考虑后她拍下了这块原石,看着直播间里一句句“恭喜”,她为自己捡到这样一个大便宜感到兴奋。三天后她又在该直播间购买了一块翡翠原石,两块原石共计付款9.8万元


按照交易惯例,购买了翡翠原石,若无调包假冒等情形,涨跌风险均由购买者自担。


付款后,翡翠店铺客服通过销售平台向方女士发送了《客户消费告知书》,载明:


“由于不同手机屏幕存在色差,以实物为准;原石有风险,入手需谨慎,主播人员对原石介绍仅限个人观点作以参考,请谨慎考虑;翡翠原石经授权开窗、扩窗、扒皮、切割等一系列影响二次销售行为后,无论涨垮,一律不支持退换货;为保证您的权益,务必一单一拍。如您同意本告知书内容,请回复‘确认’,没有回复‘确认’一律默认安排发货。”


方女士均回复“确认”,店铺便将两块原石进行开窗,并交由两家鉴定中心鉴定,之后将鉴定证书随原石一起寄送给了方女士。


△证据图片 上海一中院提供


方女士收货后,发现这两块原石品质并不如直播时主播介绍的那样好,再一看鉴定证书,只见鉴定结果显示两块原石均为翡翠,但证书载明结论仅对开口处作出,皮壳不做判断。


方女士感觉自己买亏了,赶紧联系购物平台商议退款事宜,但被店铺以“料子已开窗处理,且影响二次销售”为由遭到拒绝。


方女士笃定这两块石头肯定不是翡翠,便自行委托一家鉴定技术服务公司对涉案原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干青石


气愤的方女士认为,干青石不属于翡翠,自己受到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店主小张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合计39.2万元,购物平台对小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交易符合

射幸合同特征,自担风险


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判定本案双方之间的行为即为“赌石”,属于射幸合同的一种。方女士接受了“赌石”交易的模式,并在交易后对原石进行了切割,现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于理不合、于法无据,遂驳回了方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方女士不服,她认为店主小张及购物平台称购买原石是“赌石”行为企图掩盖价格欺诈的真相正是因为受到欺诈,她才购买了与实际价值相差巨大的商品,因此商家与平台应退一赔三。方女士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一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查明,小张提供的原石鉴定证据均载有鉴定人员信息以及计量认证标志,而方女士自行委托的鉴定,鉴定证书上无鉴定人及鉴定人资质号。


上海一中院认为,所谓消费欺诈,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故意“以假乱真”或“以次充好”本案中,销售标的物为原石,因原石外部附着其他物质,故内部品质与价值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购买者根据自身知识、经验进行甄别与判断。


一般情形下,如购买者认为原石内部价值不低于销售价格,则会达成交易。故案涉交易符合射幸合同特征



  • 本案中,小张销售的案涉原石对外宣称系翡翠原石,故如内部材质确系翡翠,即便价值低廉,也非消费欺诈中的“以假乱真”情形


  • 因方女士提供的鉴定证书其上并无鉴定人及鉴定资质号,就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而言,该证书的证明力低于小张随案涉原石提供的证书的证明力。由此,案涉原石已开口处鉴定为翡翠,故小张不存在“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


  • 同时,方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张存在“以次充好”的主观故意,也未证明小张曾对案涉原石内部品质做出允诺或保证,故小张也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


  • 另小张一方曾就“开窗”风险多次进行提示,方女士均确认,可认定其接受“开窗”后不予退换案涉原石的条款约束


综上,方女士关于小张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开窗”后再行要求小张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以及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丨东方网

编辑丨蒋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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