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鼓励耕战”的秦国,普通人的精神世界对于“财富”无比的渴望,这在《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一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中引用的秦人《日书》中有着淋漓尽致的体现。
只不过,从考古发现的战国秦墓葬来看,普通秦人大夫、士、刑徒的墓葬,极少有货币陪葬,而以日用的粗糙器物居多,这对于事死如生的秦汉时代人而言,确实有些奇怪,倒是断代在秦朝、汉初的墓葬、窖藏中有一定数量的“半两钱”出土,这也是秦国“货币投放量”有限的一个旁证,可见,“缺什么想什么”真是古今的常态。
粗略地判断,这种“人为”短缺到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发生了变化,这也是秦帝国统治转型的一部分,正如李斯在狱中自我表功中提到的:
缓刑罚,薄赋敛,以遂主得众之心,万民戴主,死而不忘。
可考的举措有,秦始皇三十一年,改变普遍授田制为土地私有制;将田租税率由“十税一”降低到“十二税一”;有限度地调整刑徒的刑期,重刑在一定年限后变为轻刑。
这里又要加上一条——“投放货币以增加百姓财富”。
原理并不复杂,在“秦制”的体系里,只从事耕种的百姓占绝大多数,而“固定价格”体系下,米价固定为30钱,五月户赋为15钱,十月户赋不出刍藁出钱的为16钱,正好是1石米多一点,而秦朝一个三口之家,口粮以刑徒标准计全年即需54石,再计入租、税、役、衣等大项支出,全家占有土地至少需要49.56亩。问题是,秦朝迁陵县的户均土地占有只有34.84亩,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中的《郑里廪簿》,每户平均田亩数仅为24.68亩。
在此条件下,每1石米都是活命用的,而区域货币量增加,至少可以减少由于交易中的“货币缺乏”所导致的“升水”,从而为出售粮食的黔首减负。
所以,上文中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发布的“诏书”,使本来罕见而平稳的“功赏支出”,在短期内“集中投放”,相当于一次性地向“旧秦地”的货币市场搞了一次“大水漫灌”,又有“诏书”强制要求“时限”和“数额”,地方“诸县”的库存货币不可能充足,只能向长期积累的“禁钱”借贷。
注意这个区域——“旧秦地”,也就是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律文提及的內史及十二郡,这个区域是秦军动员的核心区,也是“秦制”执行最彻底的区域,所以,秦始皇的诏令应该得到了不折不扣地执行。
这也就意味着秦朝刚刚统一,“內史及十二郡”所辖的“诸县”就大大发了一笔“福利”,看着当然是好事,但必须考虑到一个事实,那就是秦国自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初行钱”以来的货币铸造量和“行布”的生产量都是有限的,尤其是后者,虽然“币值”更大,1个“行布”相当于11个“行钱”,但“麻布”的有效储藏时间远比金属铸币为短,流通中有几年的寿命就很不容易了。
所以,尽管我们并不知道此次“放水”的总货币量,但其对秦国“旧地诸县”的库藏货币的消耗剧烈却可以推知,也就意味着,“內史及十二郡”的市场流通货币总量大幅增加,对于区域经济的繁荣当然是有好处的,这一条,甚至可以算作秦统一之后施行的善政中的一项。
不过,既然说到“內史及十二郡”,那么在空间范围上,与之相对的“新地”,又施行的是怎样的货币政策呢?
众所周知,战国时代的关东六国也有完整的金属铸币体系,有三晋“铲形布”,有齐燕的“刀币”,还有楚国的“铜仿贝”形状的“蚁鼻钱”,正是可见的货币经济的发达,使得一些“民间研究者”凭空杜撰出了一个六国货币兑换“秦半两”的故事。
问题是,无论是存世文献,还是出土简牍,都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秦朝统一之后曾经有过“旧币收兑”的举措,甚至没有对六国旧币有任何的关注和讨论,这是偶然的漏记吗?
当然不是,需要反思的不是“古人”,而恰恰是“我们”。
一个显而易见的文献记载与考古资料互证的事实是,断代为秦始皇三十年,也就是秦统一之后4年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清晰地写明,秦始皇统一后4年间所施行的货币制度是“行布”与“行钱”并用,而“黄金”则极少见于律文,自然不存在“行金”之说。
而《史记·平准书》中对于统一货币的记载是:
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
也就是说,两个制度记录完全是抵触的。
再看《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的记载,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兼并天下后,“定帝号、除谥法、改正朔、数以六为法、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一系列“统一”相关的政令,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和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都有表现,偏偏就是没有“统一货币为‘秦半两’”。
而众所周知,秦传二世,“及至秦”既可以是“始皇帝”的手笔,也可以是“二世皇帝”的手尾,并不能因为其名声不好,就归善于其父,事实上,在《史记·六国年表》里已经清晰地写明了胡亥登基后:
复行钱。
在确定了这点认识之后,再回头去看《金布律》,就会发现,其中的“钱”、“行钱”可从来没有特指“圆形方孔钱”或“半两钱”,反倒是反复强调了不许因为“钱善与不善”来“择行钱”,在不考虑重量、含铜量的前提下,作为“单枚”金属货币,各国的遗留铜钱来担当“一般债务凭证”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当然没有。
这么做反倒省去了“帝室”铸造的成本,而秦帝国在灭亡六国的过程中劫掠所得的“钱币”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新朝的财政资源,何乐而不为?
所以,真正的“统一货币”为“秦半两”的恰恰应该是秦二世皇帝,时间点,就是在秦始皇三十七年,他刚刚即位之后,而他新定的“秦半两”,应该与前代不同,有明确的重量、大小的规范。
这一事实,有两个旁证,参见《楚汉春秋》记载:
项梁阴养生士九十人,参木者,所与计谋者也。木佯疾,于室中铸大钱,以具甲兵。
有“大钱”则必有“小钱”,但无论“大钱”还是“小钱”,都不见于记载,只有《史记·萧相国世家》的“高祖以吏繇咸阳,吏皆送奉钱三,何独以五”条下有注释:
《集解》:李奇曰:“或三百,或五百也。”
《索隐》:奉音扶用反。谓资俸之。如字读,谓奉送之也。钱三百,谓他人三百,何独五百也。刘氏云:“时有重者一当百,故有送钱三者。”
这里的几位注家都认为“三”、“五”是“三百”、“五百”,更说当时有“当百钱”,只不过这个“当百钱”不见于记载,也没见过实物,更重要的是,不符合逻辑。
上文提及,秦的粮食官价为1石30钱,则300钱就是10石米,500钱16.66石米,刘邦为亭校长,百二十石吏,年俸全额是120石,也就是10位同僚就送了他1年的工资,而秦迁陵县满编吏为103人,哪怕是“诸官啬夫”和“令史”加上“校长”这些重要的“吏”,就有42位,要给刘邦4年多的工资,沛县远比迁陵县人口多、面积大,属吏当然还要多,有没有可能“随份子”给这么多呢?
而“三、五”就是字面意思,42位吏员共126钱,加上萧何5钱,就是131钱,相当于官价米4.36石,并不算少了。
既然“大钱”不面值的“大”,那就是形制的“大”了,这恰恰是有记载的,见颜师古注《汉书·高后纪》“行八铢钱”条:
应劭曰:“本秦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即八铢也。汉以其太重,更铸荚钱,今民间名榆荚钱是也。民患其太轻,至此复行八铢钱。”
这里其实已经把前因后果都说清楚了,“八铢半两”就是秦朝通行的“秦钱”,刘邦因为它“太重”,所以改铸小的“荚钱”,施行了10几年后,又因为太轻而恢复,也就是“复行”。
所以,项梁门客盗铸的“大钱”就是秦二世皇帝“复行钱”确认的“八铢半两”,因为其比之前流行的“秦半两”和六国“杂钱”要“大”,要“重”,所以才称之为“大钱”。
综上所述,秦朝在统一之后,实际上形成了以“故徼”(旧边塞)为界线两个“货币区”,西方的“內史及十二郡”以“秦半两”和“行布”为流通货币,而以“黄金”为财富收储工具和记账指标,而东方的“新地”则以“六国旧币”和“行布”为流通货币,以“黄金”为财富收储工具及记账指标,也就是说,“上、中、下”三层,“上、中”一致,下层则不同。
这种不同,直至秦始皇三十七年,秦二世“复行钱”为止,废除“行布”、“六国旧币”,保留“黄金”与“行钱”,“黄金”是否为流通货币,存疑。
具体到“货币”制度的变革,由于史料缺乏,我们只能基于上述考证来做一个模拟猜想,三解姑妄言之,诸位姑妄听之。
秦始皇二十六年至秦始皇三十七年,为第一阶段:
“黄金”不是流通货币,在官方内部的会计体系中,有“黄金”固定折钱的定价,但同时“黄金”作为一般商品,也会在市场上销售,所以有“市场价”。
“行布”则是流通货币,在官方内部的会计体系中,有“行布”固定折钱的定价,但与“黄金”一样,也是一般商品,有“市场价”。
“行钱”则有两种,“內史及十二郡”主要通行“秦半两”,“新地”主要通行“六国旧币”,均以“枚”定数。
由于“黄金”和“行布”都具有“商品”特性,就意味着其“市场价”有可能与“官方定价”发生偏离,理论上,只要区域市场的“行钱”数量规模越大,“市场价”也就越高。
在此条件下,有三种假设:
(1)“半两钱”单向通行两个“钱币区”;
(2)“行钱”自由通行两个“钱币区”;
(3)“行钱”需要兑换转移“钱币区”。
第一种假设意味着,秦只允许“帝室”铸造的“秦半两”在“旧地”流通,并允许其在“新地”流通,并不禁止“六国旧币”并行,两者效力一样,但禁止“六国旧币”在“旧地”的使用,也就意味着“六国旧币”到“旧地”需要兑换,这就和第三种假设是一回事,因为,“秦制”只允许人口从“新地”到“旧地”的流动,而禁止反向,其“货币投放”也没有“反向”的举措。
则两者可以合并,即“六国旧币”需要“兑换”,进入“新地”。
“兑换”行为又只能发生在出发的“新地”,因为(1)(3)假设下“旧地”的“六国旧币”没有货币资格,接下来就要选择兑换的“媒介”,“行布”、“半两钱”还是“黄金”,而“新地”的“半两钱”投放渠道有限,流通量很小,只能兑换“行布”或“黄金”。
也就意味着(1)(3)条件下,“新地”的“行布”和“黄金”会往“旧地”单向流动,而本地“县廷”的货币开支则仍将使用本地税收回收的,本地通行的“行布”和“铜钱”,也就意味着,“新地”的“行布”、“黄金”是“净流出”,“旧地”则是“净流入”。
则“行布”、“黄金”在“旧地”的“市场价”越来越低,在“新地”的“市场价”越来越高,而物资,比如粮食的价格,则是由官方规定的价格并实时调整,并且最大的物资出售方也是“帝室”,也就意味着,理论上“黄金”和“行布”会持续地流入“旧地”的“帝室”手中。
而“新地”,则会呈现出相反的态势,拥有“黄金”和“行布”的是地方的“低爵贵族”、豪强,在掌握权力的情况下,他们甚至可以循环套利,如果能够突破“人口流动限制”,还可以赚取不同“县”的区域间差价,但整体来说,由于“黄金”的生产增量为“帝室垄断”,“黄金”价格的高涨,只会让它更多转入窖藏,而可持续生产的“行布”会大量输出。
也就是说,长达11年的“单向流动”的大宗,应该是关东的“行布”。
在(2)假设下,“六国旧币”、“行布”作为“自由通货”,“净流入”“旧地”,而“新地”则是“净流出”,“黄金”仍旧会在价格高昂之下转入窖藏,而可持续生产的“行布”会大量输出到“旧地”,而“六国旧币”则会被“旧地”的“帝室”收入进“官营刑徒手工业”,作为“秦半两”的原料,或者进入市场再次流通。
而“新地”则会面临严重的“钱荒”,因为“行布”和“行钱”全部净流出,物资价格反而会不断降低,这个结果与现实的历史表现完全不符,也就意味着应该并非事实。
也就是说,(1)(3)假设,甚至可以说,只有(1)才像是“秦制”政权能够作的选择,因为从整个制度框架来看,唯有这个方式,“帝室”所把持的“钱币铸造事业”才最不吃亏,而不吃亏,还要占便宜,才是“秦制”面对社会管理时最重要的原则。
当上述运转持续到了秦始皇三十七年,会发生什么呢?
秦始皇三十七年到秦二世三年,为第二阶段:
11年间流入“旧地”的“行布”达到了巨大的规模,而秦朝“帝室”采购物资和官营生产的区域主要集中在关中,尤其是四个都城,这些“行布”的存在成为仓储的极大负担,而“旧地”的市场上,“行布”的“市场价”已经跌落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并有持续、大量的来自“新地”的“盗铸”半两钱流入“旧地”。
“市”中充斥的“行布”和“行钱”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关东输送转运来的物资却杯水车薪,而仓库中收储的这些“货币”每一天都在贬值,甚至连“新地”都在传导着通货膨胀带来的物价上涨。
最重要的是,秦律中对应物资、钱数的“固定定价”,全部成为了废纸,货币危机已经危及了政治统治。
此时,切断价格传导才是正道,废除“行布”的货币资格,同时在全国通行“八铢钱”,停用一切不符合标准的“旧币”,则全国无论“新地”、“旧地”,都因为缺少通货而“物价大跌”,也就是《史记·平准书》中说的“秦钱重难用”。
但是,对秦二世而言,“秦半两”的“一般等价物”价值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可以停止用“值钱”的物资来偿付之前向天下黔首“预借”财富的债务,接下来的“八铢钱”的“货币投放”又回到了秦帝国依靠“身份”和“特权”支付“货币”的老套路,相当于是将其父祖玩过的“戏法”重来一次。